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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前古時代,馬車的車夫駕馬撞死路人!就直接處死刑,只看客觀-有撞死路人!不看車夫的動機與精神狀態或是特殊情況!現在比較進步了,除了看客觀,也看行為人主觀!因而才有所謂的故意與過失之分!
當然時代的演進,犯罪不只是看積極的作為(例如殺人與傷害),消極的不作為也會構成犯罪!舉個例來說,媽媽見自己的小孩淹水不去營救!P.S.媽媽會游泳!
快樂男的天堂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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