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幾天,收到機車排放氣"檢查通知單"
然而這一張檢查通知單,在行政法的概念,乃係為<<觀念通知>>,祇是"事實行為"而已!並沒有發生法律上的強制力,因而不能對此張檢查通知單提起行政爭訟(訴願與訴訟)救濟!
而負責檢查的民間機車行,則是經由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的"行政委託",也就是該主管機關部分授權,以簽訂行政契約的方式,授與民間機車行執行公權力-檢查機車排放氣並作成檢定報告(行政處分),因此在授權範圍內,該民間機車行被視為行政機關(參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)!
如果受檢人被機車行判定檢查不及格,此檢查報告乃定性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處分,因此有處分就有救濟,則受檢人可以向該主管機關提起訴願,並能提起行政訴訟,通常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,提起<拒絕申請之訴>,惟提起訴訟前,須先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,提起撤銷訴願(因為訴願法有立法疏失,沒有拒絕申請訴願,所以類推適用訴願法第一條規定!)
以上,也是國考或是司法特考常考的主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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