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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天秤  

有一日,我在國小慢跑的時後,看到一個"看板"!

寫著禁止腳踏車進入,禁止寵物進入.....等等,我想這應該就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之<一般行政處分>,且是對人之一般行政處分!

會如此定性,因為公立小學是行政機關,其主要是從事給付行政(教育),因此能夠在其權限範圍之內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行為!然而這個看板,所規範是能發生法律上的強制力,而對象乃係為這個操場上所有的民眾,所以範圍可得確定!因此定性為對人之一般行政處分!

有行政處分即能提起行政爭訟救濟!這就是定性這個看板為行政處分最主要的實益了!

然而一般行政處分,得不記明理由(行政程序法第97條),也無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(同法第103條),亦不需舉行聽證(同法第107條)!

不過我在想,這個公告的背後有沒有法規命令或是法律的根據!

因為這個公告已經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,還有一些憲法保障的權利的限制!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相對性法律保留原則,涉及非人民之生命與自由以外者之其他權利,要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的根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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