到公立醫院看病,若發生醫療糾紛是要請求民事損害賠償!
而軍人到國軍醫院看病,若發生醫療糾紛是要請求國家賠償!
雖然公立醫院與國軍醫院同樣都是公家醫院,其組織法乃係為公法!差別在於作用法~
其實講白話,就是國家照顧軍人,乃係為公權力行政中的"給付行政"!而國軍醫院的醫生乃為國家賠償法中的公務員,其醫療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有損及病患之權利(軍人),乃係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~
然而這兩個損害賠償,有區別!
公立醫院的醫生之民事損害賠償,乃係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與雇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第2項規定雇用人再向受雇人請求賠償費用!
而國軍醫院的醫生之國家賠償,除非有重大故意或過失外,醫生本身是不需要負賠償的責任,乃係由國家負賠償責任!
如果是一般老百姓到國軍醫院看病,若醫療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損及人民之權利,那麼是要循民事損害賠償還是請求國家賠償呢?
我個人的見解就是民事損害賠償!
因為作用法給付行政的範圍乃僅限於軍人!未括及於一般人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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