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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明借給小王一台PS3玩一個月(很夠朋友喔^ ^換作我,作不到
)!
不過,小王一時缺錢買漫畫,於是就把小明的PS3賣給了小天!
因為PS3是小明的,不是小王的,在這種情況之下,小王是沒有權利可以把小明借給他的PS3賣給小天,這就叫做"無權處分"
由於小天也是與小明交情不錯,但是小天不知道PS3是小明的,有一天小天就打電話給小明說,他向小王買了一台PS3!<--小天還真是天阿! ![]()
就這樣,小明得知道小王竟然把他的PS3賣給了小天!
那麼小明要如何取回PS3呢?
由於小天不知道PS3是小明借給小王玩的情況下,先買到了PS3,並且已經付錢給小王了!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先成立了!
因而,小天就可以依民法第948條與第801條善意受讓取得PS3!換句話說,小明是要不回PS3的!
那麼小明不是在這個故事中的悲慘者!
也沒那麼悲慘啦!
他還是可以向小王請求不當得利而獲得這一台PS3的該當價值的錢或者是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啦!
總而言之,小明還是有錢可以拿!不過,如果小天要還PS3給小明,當然是可以阿!之後小天再向小王要回錢!只要他們哥兒倆感情好說定就OK~
當然啦,如果小明是一個慷慨的人,他也可以同意小王把他的PS3賣給了小天無所謂!
反正兄弟嘛!兄弟有難,這一台PS3算不了什麼!<--不過這種人應該不多啦 ![]()
在這樣的情況之下,小王就是民法第118條第2項取得了PS3的所有權!因而PS3的買賣契約自始有效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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